台商捐款給大陸大學院校可以像台灣一樣抵免大陸的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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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在大陸有設廠,請問一下,如果我們捐款給大陸的大學院校,可以取得收據來抵稅嗎?台灣有這樣的制度,不知大陸是否也有?更新:抱歉,補充說明,是要抵繳給中國政府的稅,不是台灣政府的稅收(大陸地區所得)。





首先 你得看你捐款的單位了 我問過我家會計 他給我資料如下 也建議您去查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國的 中國對於企業捐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規定,有3%、10%和全額等三類。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7條規定,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上述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90號)規定,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000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等幾個通知中[1],規定企業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農村寄宿學校建設工程等捐贈,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未經許可直接對大陸捐贈,不得列報費用《賦稅》2006/6/1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該局指出,隨著兩岸經貿發展,往來日漸頻繁,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且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之列舉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留意捐贈之對象及管道,並取得合法憑證,俾據以作為列帳憑證或申報列舉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應該有吧!!請大陸那邊的記帳事務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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