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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問題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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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信用狀規定裝運日期不得遲於3月15日,賣方卻因港口擁擠無法如期裝船,並於3月5日去電賣方請將裝運日期延展至4月15日,並同時延展信用狀有效期限。3月9日買方來電告知”同意貴公司3月5日來電,將裝運日期修改為不得遲於4月15日,信用狀有效期限同時延展1個月。”但我方於4月11日裝船完畢後,於15日備妥單據辦理押匯時,卻遭銀行拒付。請問銀行拒付合理嗎?"我需要詳細的解答謝謝~~





如你附的是原<信用狀>押匯 銀行,依法拒付是對的 但其中的合理的書面<旦書變更> 你向銀行的經辦請教 如何補救? 才合乎它們的押匯條件 個人認為,比較可行! 試試看... 以上個人之見 提供你參考 2013-06-09 08:05:57 補充: L/C分存買賣雙方銀行 兩邊的溝通 以上再補充





3月9日買方來電告知”同意貴公司3月5日來電,將裝運日期修改為不得遲於4月15日,信用狀有效期限同時延展1個月。------>必須要修改信用狀內容,銀行審單是看押匯文件是否符合LC要求;所以銀行拒付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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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607000015KK0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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